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35號原告 許素蓮 被告 蘇守木 訴訟代理人 蘇黃肅雲 被告 蘇朝榮
蘇俊欣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春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7,11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鍾湄【附表】編號土地/建物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1/31/3×140㎡×34,000元=1,58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臺南市○區○○路00巷0號房屋1/21/2×20,900元=10,450元合計1,597,117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