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聲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聲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更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六二號、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一七六八號),前經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八○五號)後,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九十四年度抗字第四八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依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二紙、受刑人送達證書影本二紙,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 彰檢榮 執己九十四執助一九一字第一七三一五號函影本一紙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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