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彭賽足 被告 李科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翊哲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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