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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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4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444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務人 陳壽坤高壽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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