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少連偵)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24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素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2件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