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09號原告 林裕正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唐淵 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9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0,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萬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8,7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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