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德豪被告邱健聞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執字第10332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德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德豪因被告邱健聞犯詐欺等案件(即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99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487號),經依鈞院諭知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