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17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17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侑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19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侑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侑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3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10年6月23日,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被告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49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不僅置自身安危於不顧,更罔視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殊值非議;復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本件酒測值高低;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本次酒駕幸未肇事之危害程度,暨其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詳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有如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本次係第2度酒駕經查獲,經論處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永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933號被告 蔡志榮 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志榮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239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10年6月23日15時許至16時許止,在高雄市大寮區翁園路某工地飲用啤酒,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基於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6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45分許,行經高雄市大寮區八德路與仁愛路口,因面有酒容為警攔查,發覺其全身酒氣,於同日16時57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志榮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檢察官林永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