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9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損壞他人之機車,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貳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賴佩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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