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附民字第40號

原告 洪婕倫

被告 徐秋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8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鄭淳予

法官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全

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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