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采容 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41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667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