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國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國簡字第5號
                  109年度東救字第12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被   告 行政院
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及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及聲請均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而「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原告本件訴訟,已特定被告機關為行政院,並向被告機關請
求國家賠償,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由上被
告機關之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機關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區域,而本院無管轄,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將本件訴訟
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本案訴訟應移轉管轄,已如前述,是原告於起訴時另為訴訟
救助聲請,亦應繫於本案訴訟為判斷,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
院一併審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張耕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