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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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76號原告 連國元 被告 梁禎祥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80,000元,應繳裁判費29,2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7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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