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96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陳靜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業已死亡,請查報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之其他法定代理人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債務人偉倫展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