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27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麥忠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8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麥忠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簡祥紋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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