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22號聲請人視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培淇┌───────────────────────────────────────────────────────┐│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4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葉朝卿 │彰化商業銀行東勢分│99年1月31日│3,200元│FN0000000│││││行│││││├──┼─────────┼─────────┼───────────┼────────┼────────┼──┤│002│ 藍采敏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99年1月31日│29,576元│BC0000000│││││中分行│││││├──┼─────────┼─────────┼───────────┼────────┼────────┼──┤│003│ 劉禮修 │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99年1月31日│1,610元│XC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