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國貿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貿上字第1號

上訴人蘇州諧通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方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

安玉婷 律師

被上訴人實用半導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欽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坤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 黃鼎翰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4年度國貿上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㈤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㈥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何若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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