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貿上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許建方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
安玉婷 律師
被上訴人實用半導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欽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坤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 黃鼎翰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4年度國貿上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㈤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㈥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何若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