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6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群山指定辯護人林政雄律師被告陳慶源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上午10時整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施建榮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