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 蔡朝榮 被告 李東朝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84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為無罪之主張,此外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上列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845號審理,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本件被告李東朝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按前開規定,原告就該部分之請求,自應以判決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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