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959號原告己○○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戊○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 律師複代理人 吳鴻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本院94年度訴字第3383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中,所涉及到有關本件系爭土地所有權歸屬一事,是否致使兩造間關於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有所不同,具體表示意見。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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