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章寶珠 代理人 周紫涵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黃怡玲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周奉立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関口富春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章寶珠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4日12時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並本院前於103年11月13日已公告債務人之資產表,有該裁定、公告、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據債務人提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名下僅一輛西元1992年出產之汽車,核其情形應無清算價值,另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別於104年1月12日、同年6月15日陳報無有效之保險契約,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而本件債務人之財產顯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本院前於103年12月11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已有過半數之債權人表示同意,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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