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3號原告 張安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祥展 (原名 王瑞慶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4萬6,5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