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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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原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 劉戴秀月 兼法定代理人 劉品宏 原告 劉順權
劉俊亨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 律師
賴巧淳 律師被告 陳肇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