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富春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貳點叁零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經核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爰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