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8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8856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吳永南 相對人鑫威節能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 陳進雄 (歿)原住彰化縣○○鄉○○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鑫威節能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登記謄本。
二、本件相對人鑫威節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進雄經查已於民國105年9月20日死亡,顯非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有令債權人補正之需要。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