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林慶全
溫玉貞 被告 曾念婷
聯棧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33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雅菡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