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41號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雷永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20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