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55號
原 告 張淑卿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陳貞吟 律師
連雲呈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 李素珍 即私立喬大幼兒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
伍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