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簡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簡字第55號
原   告  張淑卿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陳貞吟 律師
       連雲呈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 李素珍 即私立喬大幼兒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
伍萬柒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