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867號
原告 何承勳
被告 古振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年度附民字第53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10萬元之財產損害,業經被告古振世於民國000年00月間全額賠償在案,有其到場提出和解書、匯款紀錄為憑,足認原告主張本件損害業經清償而消滅,其所為請求,已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