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74號
111年度司繼字第77號聲請人臺南市白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包永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王禧祥 、王 李香範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王禧祥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12日死亡,被繼承人 王李香範 於108年9月10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均設於臺南市白河區,此觀之聲請人所提出除戶謄本自明。是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住所地既在臺南市,則關於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而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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