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9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93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劉寧成 債務人及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威宏 即 廖志堅 債務人 唐惠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肆佰零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拾叁萬肆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均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