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𡍼家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𡍼家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𡍼家宏因肇事逃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一②至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筱惠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①肇事逃逸││││②竊盜││││③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8月│①有期徒刑1年1月│││②有期徒刑4月│②有期徒刑9月│││③有期徒刑4月│③有期徒刑8月│││④有期徒刑4月││││⑤有期徒刑3月││││⑥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①107年9月8日│①108年1月23日│││②108年3月18日(聲請書誤載│②108年3月27日│││為108年1月12日至108年10│③108年1月13日│││月12日)││││③108年1月12日││││④108年1月23日││││⑤108年1月23日││││⑥108年1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月23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77│彰化地檢108年度調偵字第31││年度案號│號、108年度偵字第4149號│0號、108年度偵字第4710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02、555號│108年度交訴字第65號、108│││││年度易字第723號││事實審├──┼─────────────┼─────────────┤││判決│108.6.6│108.9.18│││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02、555號│108年度交訴字第65號、108│││││年度易字第723號││判決├──┼─────────────┼─────────────┤││確定│108.7.2│108.10.15│││日期│││├───┼──┴─────────────┴─────────────┤│備註│編號一②至⑥所示五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編號二所示三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