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0號上訴人 賴建富 被上訴人 賴慶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17,7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通知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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