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小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虎小字第14號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訴訟代理人  李祥維
被   告  林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壹仟零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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