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8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予熙
李品儀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律 (即 葉慧雯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吳俊毅 (即葉慧雯之繼承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白承哲 律師、 謝俊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臺北市○○街00號6樓之1之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加計上訴人判命應給付之租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為2,855,573元【計算式:2,320,073元(北簡卷第53至59頁)+35,000元×(15+9/30)個月=2,855,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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