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83號聲請人 薛崇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中「住屏東縣○○鄉○○村○○路○○○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屏東縣○○鄉○○村○○路○○○○號」及附表發票日欄中「108年41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4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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