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2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1年6月21日,並於90年6月21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該抵押權已於90年6月22日辦妥登記在案。嗣經本院94執字第717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參與分配分得金額963,547元,尚不足1,536,453元,相對人迄未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本院94執字第7179號分配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32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鎮○○道││652│田│301.35│全部│甲○○││0│││││││││││1││││││││││├─┼───┼────┼───┼───┼────────┼─┼──────┼───────┼───────────────┤│0│雲林縣○○○鎮○○道││653│田│28.63│全部│甲○○││0│││││││││││2││││││││││├─┼───┼────┼───┼───┼────────┼─┼──────┼───────┼───────────────┤│0│雲林縣│虎尾鎮│光明││841│田│982.67│全部│甲○○││0│││││││││││3││││││││││└─┴───┴────┴───┴───┴────────┴─┴──────┴───────┴───────────────┘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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