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告 蘇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保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然未據原告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0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