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5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收養乙○○(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2、第107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第107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收養人丙○○係被收養人乙○○之叔叔,因收養人未婚無子女,希望年老後,能有人照顧,遂興起收養被收養人之念,經徵得被收養人之父母丁○○、甲○○之同意後,與被收養人訂立收養契約書,爰提出收養契約書、出養同意書各1件、戶籍謄本2件為證,聲請認可等語。
三、查收養人丙○○係被收養人乙○○之叔叔,被收養人係未婚之成年人,收養人之年齡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且收養人無子女,收養人丙○○因未婚無子女,希望年老後能有人照顧,遂興起收養被收養人之念,經徵得被收養人之父母丁○○、甲○○之同意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雙方合意成立收養關係,且被收養人之父母尚有其他子女得扶養等事實,業經收養人丙○○、被收養人乙○○、被收養人之父母丁○○、甲○○到庭陳述明確,並有經卷附收養契約書、出養同意書各1件、戶籍謄本2件可稽,且本件被收養人由收養人收養,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是本件收養關係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書記官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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