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即被告 何東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4年度易字第7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何東岳(下稱被告)已坦承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全部犯行,其中編號1至8所示犯行,符合自首減輕其輕之要件;另因父親年邁,兩子年幼需人照料,被告已知錯後悔,被告誠心誠意願與被害人和解,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被告何東岳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自
白、證人 黃奕成 、 許宗貴 、 林秀川 、 何金山 、 黃棋莨 、江松智、 黃福籐 、 王崑琳 、 洪東榮 、 鄧美玲 、 林清良 、 黃麗君 、 陳接傳 等人之證述及其他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警方執行拘提時,有衝撞員警偵防車及與警方發生扭打等脫逃行為,復於大陸地區有一定之居所,且往返頻率甚高,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且該羈押之原因,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04年6月18日將其羈押在案。
㈡被告固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本院審閱全部
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之加重竊盜罪嫌均屬重大,被告於本案偵查期間,行蹤不定,且其南投縣中寮鄉之房屋已倒塌,被告已無在該住所地活動(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197號偵卷第4頁、第57頁、第242頁),係經員警拘提到案,並於警方執行拘提時,有衝撞員警偵防車及與警方發生扭打等脫逃行為;且自101年12月迄為警逮捕之日,往返兩地多達68次頻率甚高,復於大陸地區有一定之居所,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查被告本件所為加重竊盜之犯行,次數甚多,所竊物品價值不菲,已對社會安全造成相當危害,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之要素,本院認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羈押之處分,是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至被告所述家庭事由,情雖可憫,惟此尚非停止羈押所得審究之要件,又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業如前述。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