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因98年基簡字第1465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伯厚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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