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63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祝念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柒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217,915元│107年7月15日起至│11.67%│107年7月15日起至│共計1,200元││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表二┌─┬─────────┬─────────────────┬─────────────────────────┐│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922元│107年9月23日起至│14.83%│無│無││││清償日止││││├─┼─────────┼──────────┼──────┤│││2│3,693元│107年9月23日起至│14.75%││││││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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