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515號債權人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告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故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桃園縣,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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