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6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毀損、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營偵字第1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公訴不受理。
丙○○被訴相姦及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通姦、被告丙○○相姦及毀損部分,起訴書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及第357條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甲○○分別於96年12月17日、97年9月10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乙○○、丙○○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2、52頁),依照前揭說明,本件被告乙○○及被告丙○○被訴相姦、毀損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