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27號聲請人金永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書瑋 訴訟代理人 陳羽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附表:99年度除字第1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歐峰汽車材料有│華南商業銀行頭份│99年5月5日│10,660元│AD0000000││││限公司│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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