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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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83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春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陸佰叁拾元,及其中叁萬肆仟叁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春香於民國92年06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18,
630元﹝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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