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03號原告 王川銘 送達代收人 王詩涵 被告 沈志恒
葉紹芳 沈龍珍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23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作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沈志恒被訴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23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對於被告沈志恒、葉紹芳及沈龍珍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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