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64號聲請人 曾世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國抗字第74號),提起再抗告,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而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僅泛稱伊礙於資力,基於主張本人權益云云,然其並未提出能使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蘇芹英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