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原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原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金山選任辯護人張必昇律師
邱清銜律師被告 陳佩菁 選任辯護人 鍾儀婷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陳彥年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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