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0號原告 李王瑞鳳 訴訟代理人 李敏惠 被告 陳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29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房屋租賃契約之出租人記載為李敏惠,並非原告,本院仍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查明本件租賃契約之出租人究為何人?倘非原告,而係李敏惠,請具狀追加原告李敏惠,並撤回李王瑞鳳;倘仍係李王瑞鳳,則應具狀載明理由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附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邱美龍